廈門市思明區關于廈門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
廈思政〔2017〕59號
為進一步規范轄區民宿業管理,促進民宿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廈門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結合本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與時俱進、實事求是,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廈門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廈府辦〔2017〕71號,以下簡稱《辦法》)工作要求,合理利用民間資源,規范民宿經營,發揮廈門作為國際一流旅游目的地的中心城區作用。
二、范圍與規模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除鼓浪嶼之外的思明區轄區范圍,目前可申報民宿的區域為:
濱海街道曾厝垵社區、黃厝社區(限黃厝、塔頭、溪頭下、茂后社)。
(二)下列情形不得用于開辦民宿:
1.住宅小區(含商品房、安置房);
2.已納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圍的;
3.其它依規定不適合經營民宿的。
(三)民宿經營規模,單棟房屋客房數不超過14間,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三、管理機制
實行政府牽頭、屬地管理、聯合核驗、部門監管的管理機制。
四、部門職責
(一)區旅游局
1.統籌協調民宿管理相關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宿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3.負責轄區民宿管理的行業指導工作;
4.核驗轄區民宿是否符合《辦法》中第一條所明確的民宿定義、經營規模等要求;
5.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務質量投訴,維護旅游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所在街道
1.設立窗口并指派專人負責受理民宿申報;
2.牽頭組織開展聯合核驗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3.出具不符合開設條件告知書或符合開辦條件核驗證明;
4.按要求設立社區(村)加強的一類微型消防站;
5.組織民宿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民委員會)、民宿協會共同擬定民宿經營責任協議的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6.居民委員會在街道指導下做好本區域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對房屋建筑風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觀環境等要求進行審核把關,發現違法經營行為及時報告所在街道和區相關部門;
7.指導民宿協會做好行業自律,協助處理投訴事宜。
(三)市規劃委直屬分局
提供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的自然與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等區域范圍圖,并配合區建設局開展核驗工作。
(四)市國土房產局直屬分局
核驗所申請的民宿經營建筑權屬證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五)區城管執法局
1.核驗用于民宿經營范圍的建筑是否為合法建筑;
2.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民宿加強日常監管,防止違法建筑用于經營民宿及用于經營民宿的建筑物出現新的違法建設行為。
(六)區建設局
1.核驗濱海街道轄區范圍內私危房翻改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相關規定;
2.根據市規劃委直屬分局提供的區域范圍圖核驗所申請的民宿經營范圍是否位于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的自然與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等區域范圍內。
(七)思明消防大隊
核驗所申請民宿是否符合《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八)區衛計局
核驗所申請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2.客房及衛生間通風、采光良好,衛生間干濕分離,并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
3.經營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礙衛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據經營規模和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5.提供給旅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核驗所申請民宿是否符合:
1.提供給旅客使用的餐飲食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2.食品工作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3.經營范圍中包含餐飲的,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的要求。
(十)區市政園林局
核驗所申請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裝燃氣的民宿用戶按照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氣經營企業購買燃氣,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氣的民宿經營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裝、占壓、覆蓋管道燃氣設施。
(十一)思明公安分局
核驗所申請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經營業者對民宿安全負責,是否安裝民宿治安管理系統,落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
2.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客房的門、窗符合防盜要求,并設置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4.安裝和開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規定,并與經營者簽訂《民宿經營治安管理責任狀》。
(十二)區安監局
核驗所申請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思明環保分局
核驗所申請民宿項目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登記備案管理要求。
(十四)區文化體育出版局
1.核驗所申請民宿是否涉及文物保護;
2.對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筑,核驗業者出具的相關裝修佐證材料并出具證明。
(十五)各部門應明確申報核驗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六)各部門應依法加強民宿動態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辦法》要求的民宿設施,公安、市場監督、衛計、市政園林、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廈門經濟特區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廈門經濟特區燃氣安全監管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涉及文物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五、申報對象
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報經營民宿,同時應無不良記錄或刑事犯罪記錄。
六、申辦程序與時限
(一)民宿經營者在指定網站下載并填寫《廈門市民宿經營申報聯合核驗表》及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思明區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本轄區民宿申報材料(鼓浪嶼街道原有受理窗口不變),并由民宿所在街道審核材料是否齊全。對于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對于材料齊全的,則在3個工作日內向各職能部門分發申報材料;
(三)各職能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3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可以受理書面反饋給所在街道。若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所在街道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報人,并一次性通知申報人補充所需材料;
(四)所在街道向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申報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各職能部門進行現場核驗;各職能部門應在現場核驗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核驗意見并反饋給所在街道;
(五)所在街道匯總各部門核驗意見,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出具不符合開設條件告知書,民宿經營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報;符合開辦條件的,出具核驗證明;
(六)所在街道按照“一表一檔”做好民宿核驗工作的歸檔保存工作。
七、經營責任
民宿經營者作為民宿經營主體,必須待申報手續齊全后才能從事具體經營活動,并做到:
(一)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合理收費,依法納稅;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辦法》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財產險、旅客意外險;
(三)主動接受各相關職能部門監管;
(四)積極參與民宿協會開展的行業自律工作;
(五)民宿發生相關變更,如房屋改造裝修、經營者變更等,必須按照本實施意見履行報批手續。
八、其他
(一)鼓浪嶼街道轄區范圍內家庭旅館仍然適用《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其14間以下的家庭旅館核驗程序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二)本實施意見由思明區旅游局負責解釋。
(三)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
指定網站:市旅游發展委員會網站、區政府網站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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