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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的消防安全要求只瀏覽數:66次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第5.1.1條規定,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樓房)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內。對于三級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就應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內。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應獨立建造,當必須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2、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安全出口。 3、房門至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位于兩個外部出口之間的房間:一、二級25米、三級20米。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一、二級20米,三級15米。(以上為最大距離) 4、附設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兒所、幼兒園,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5、三級耐火等級的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25小時的難燃燒體. 6、室內裝修全部采用不燃和難燃材料。 7、滅火器材配置:每100平方米一個4KG干粉。但最少不少于2個,注意采取保護措施。 8、其它:電氣線路有無私接亂拉。是否有疏散預案并演練,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