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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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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2001年修訂版)

1 總 則

  1.0.1為保障建筑內部裝修的消防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和減少建筑物火災的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的內部裝修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古建筑和木結構建筑的內部裝修設計。
  1.0.3建筑內部裝修設計應妥善處理裝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積極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難燃性材料,盡量避免采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本規范規定的建筑內部裝修設計,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頂棚、墻面、地面、隔斷的裝修,以及固定家具、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飾物等;在工業廠房中包括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的裝修。
  注:(1)隔斷系指不到頂的隔斷。到頂的固定隔斷裝修應與墻面規定相同;
  (2)柱面的裝修應與墻面的規定相同。

  (3)兼有空間分隔功能的到頂櫥柜應認定為固定家具。
  1.0.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裝修材料的分類和分級

  2.0.1裝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劃分為頂棚裝修材料、墻面裝修材料、地面裝修材料、隔斷裝修材料、固定家具、裝飾織物、其他裝飾材料七類。
  注:(1)裝飾織物系指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 2)其他裝飾材料系指樓梯扶手、掛鏡線、踢腳板、窗簾盒、暖氣罩等。
  2.0.2裝修材料按其燃燒性能應劃分為四級,并應符合表2.0.2的規定:
  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表2.0.2

等級

裝修材料燃燒性能

A

不燃性

B1

難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2.0.3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按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由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確定。B3級裝修材料可不進行檢測。
  2.0.4 安裝在鋼龍骨上燃燒性能達到 B1 級的紙面石膏板,礦棉吸聲板,可作為 A 級裝修材料使用。
  2.0.5 當膠合板表面涂覆一級飾面型防火涂料時,可做為 B1 級裝修材料使用。當膠合板用于頂棚和墻面裝修并且不內含電器、電線等物體時,宜僅在膠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當膠合板用于頂棚和墻面裝修并且內含有電器、電線等物體時,膠合板的內、外表面以及相應的木龍骨應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漬處理達到  B1 級。
  注:飾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及分級標準》的有關規定。
  2.0.6 單位重量小于300G/㎡的紙質、布質壁紙,當直接粘貼在A級基材上時,可做為B1級裝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級基材上的無機裝飾涂料,可做為A級裝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級基材上,濕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機裝飾涂料,可做為B1級裝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級基材上時,應將涂料連同基材一起按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燃燒性能等級。
  2.0.8 當采用不同裝修材料進行分層裝修時,各層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均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復合型裝修材料應由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整體測試并劃分其燃燒性能等級。
  2.0.9 常用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B的舉例確定。

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規定

  3.1.1當頂棚或墻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狀塑料時,其厚度不應大于15mm,且面積不得超過該房間頂棚或墻面積的10%。
  3.1.2除地下建筑外,無窗房間的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A級外,應在本章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
  3.1.3圖書室、資料室、檔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間,其頂棚、墻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1.4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中央控制室、電話總機房等放置特殊貴重設備的房間,其頂棚和墻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1.5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配電室、變壓器室、通風和空調機房等,其內部所有裝修均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
  3.1.6無自然采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均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
  3.1.7建筑物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中庭、走馬廊、開敞樓梯、自動扶梯時,其連通部位的頂棚、墻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1.8防煙分區的擋煙垂壁,其裝修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
  3.1.9建筑內部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兩側的基層應采用A級材料,表面裝修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1.10建筑內部的配電箱不應直接安裝在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上。
  3.1.11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燈飾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B1級.
  3.1.12公共建筑內部不宜設置采用B3級裝飾材料制成的壁掛、雕塑、模型、標本,當需要設置時,不應靠近火源或熱源。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裝飾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1.14建筑內部消火栓的門不應被裝飾物遮掩,消火栓門四周的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3.1.15建筑內部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并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動時,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范和法規的規定。
    3.1.15.A 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設計所需的凈寬度和數量。
  3.1.16建筑物內的廚房,其頂棚、墻面、地面均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
  3.1.17經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廳、科研試驗室,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A級外,應在本章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
  3.1.18當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室內裝修的頂棚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裝修的頂棚、墻面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 工業廠房

  4.0.1廠房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表4.0.1的規定。
 工業廠房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表4.0.1

工業廠房分類

建筑規模

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頂棚

墻面

地面

隔斷

甲、乙類廠房、有明火的丁類廠房


A

A

A

A

丙類廠房

地下廠房

A

A

A

B1

高層廠房

A

B1

B1

B2

高度>24m的單層廠房
高度≤24m的單層、多層廠房

B1

B1

B2

B2

無明火的丁類廠房、戊類廠房

地下廠房

A

A

B1

B1

高層廠房

B1

B1

B2

B2

高度>24m的單層廠房
高度≤24m的單層、多層廠房

B1

B2

B2

B2

  4.0.2當廠房中房間的地面為架空地板時,其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B1級。
  4.0.3裝有貴重機器、儀器的廠房或房間,其頂棚和墻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4.0.4廠房附設的辦公室、休息室等的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附錄A 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劃分
  A.1 試驗方法
  A.1.1 A級裝修材料的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的規定。
  A.1.2B1級頂棚、墻面、隔斷裝修材料的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的規定;B2級頂棚、墻面、隔斷裝修材料的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的規定。
  A.1.3B1級和B2地面裝修材料的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鋪地材料臨界輻射通量的測定輻射熱源法》的規定。
  A.1.4裝飾織物的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紡織織物阻燃性能測試垂直法》的規定。
  A.1.5塑料裝修材料的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氧指數法》、《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垂直燃燒法》、《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水平燃燒法》的規定。
  A.2 等級的判定
  A.2.1在進行不燃性試驗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材料,其燃燒性能等級應定為A級:
  A.2.1.1爐內平均溫度不超過50℃;
  A.2.1.2試樣平均持續燃燒時間不超過20s;
  A.2.1.3試樣平均失重率不超過50%。
  A.2.2頂棚、墻面、隔斷裝修材料,經難燃性試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應定為B1級:
  A.2.2.1試件燃燒的剩余長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沒有一個試件的燃燒剩余長度為零;
  A.2.2.2沒有一組試驗的平均煙氣溫度超過200℃;
  A.2.2.3經過可燃性試驗,且能滿足可燃性試驗的條件。
  A.2.3頂棚、墻面、隔斷裝修材料,經可燃性試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應定為B2級;
  A.2.3.1對下邊緣無保護的試件,在底邊緣點火開始后20s內,五個試件火焰尖頭均未到達刻度線;
  A.2.3.2對下邊緣有保護的試件,除符合以上條件外,應附加一組表面點火,點火開始后的20s內,五個試件火焰尖頭均未到達刻度線。
  A.2.4地面裝修材料,經輻射熱源法試驗,當最小輻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時,應定為B1級;當最小輻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時,應定為B2級。
  A.2.5裝飾織物,經垂直法試驗,并符合表A.2.5中的條件,應分別定為B1和B2級。
  裝飾織物燃燒性能等級判定                 表A.2.5

級別

損毀長度(mm)

續燃時間(s)

阻燃時間(s)

B1

≤150

≤5

≤5

B2

≤200

≤15

≤10

  A.2.6塑料裝飾材料,經氧指數、水平和垂直法試驗,并符合表A.2.6中的條件,應分別定為B1和B2。
  塑料燃燒性能判定                    表A.2.6

級別

氧指數法

水平燃燒法

垂直燃燒法

B1

≥32

1級

0級

B2

≥27

1級

1級

  A.2.7固定家具及其他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其試驗方法和判定條件應根據材料的材質,按本附錄的有關規定確定。
 附錄B 常用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劃分舉例
                                                          表B

材料類別

級別

材  料  舉  例

各部位材料

A

花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磚、馬賽克、鋼鐵、鋁、銅合金等

頂棚材料

B1

紙面石膏板、纖維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礦棉裝飾吸聲板、玻璃棉裝飾吸聲板、珍珠巖裝飾吸聲板、難燃膠合板、難燃中密度纖維板、巖棉裝飾板、難燃木材、鋁箔復合材料、難燃酚醛膠合板、鋁箔玻璃鋼復合材料等

墻面材料

B1

紙面石膏板、纖維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礦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巖板、難燃膠合板、難燃中密度纖維板、防火塑料裝飾板、難燃雙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難燃墻紙、難燃墻布、難燃仿花崗巖裝飾板、氯氧鎂水泥裝配式墻板、難燃玻璃鋼平板、PVC塑料護墻板、輕質高強復合墻板、阻燃模壓木質復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難燃玻璃鋼等

B2

各類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紙制裝飾板、裝飾微薄木貼面板、印刷木紋人造板、塑料貼面裝飾板、聚脂裝飾板、復塑裝飾板、塑纖板、膠合板、塑料壁紙、無紡貼墻布、墻布、復合壁紙、天然材料壁紙、人造革等

地面材料

B1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絲板、氯丁橡膠地板等

B2

半硬質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綸地毯等

裝飾織物

B1

經阻燃處理的各類難燃織物等

B2

純毛裝飾布、純麻裝飾布、經阻燃處理的其他織物等

其他裝飾材料

B1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樹脂塑料裝飾型材、經阻燃處理的各類織物等。另見頂棚材料和墻面材料內中的有關材料

B2

經組燃處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鋼、化纖織物、木制品等

附錄C 本標準用詞說明
  C.0.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C.0.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建設部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設計院
       輕工業部上海輕工業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
 陳嘉楨 李引擎 孟小平 馬道貞 潘麗 黃德齡 李慶民 許志祥 蔡守仁 王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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