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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規》、《高規》修訂后重點條文對比分析及常見問題瀏覽數:32次
1. 問:“高規”1.0.3.1條: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而2.0.17條中卻允許在住宅底部設置不超過二層的商業網點。請問:“高規”對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適不適用? 答:應該刪去“首層”二字(規范失誤)按住宅處理。 2. 問:“高規”1.0.3.1所說的“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是否僅指住宅?可不可以將小旅館、中小學生宿舍以及單位員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蓋進去? 答:高規不允許,不能公共集體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館。 3. 問:“建規”1.0.2-1所說的“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類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館、大旅館、賓館、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館、大旅館、賓館、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處理,因為公共人員來往不熟悉周圍情況。 4. 問:高層建筑的地下商場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設計能否參照《人防規范》來執行? 答:可以。高規1.0.4條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問:一、二層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之和不能超過300m^2是指: 1)一幢樓的首層和二層面積之和; 2)一幢樓的首層和二層中每間鋪面內1層和2層面積之和。 1)或2)? 答:應2) 6. 問:第三層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均由一人購買,可否將第三層住宅的地板打通,通過簡易樓梯下到二層的商服網點內? 答:不可以。 答:建規5.3.5,不需要。如果二層不做營業用房,僅供業主作為輔助用房,對樓梯不做要求。 8. 問:相鄰三間商服網點均由一個買主購得,為了內部管理方便,將三間鋪面隔墻貫通,安裝防火門將三者分隔成三個防火單元,這樣做可以嗎? 答:不可以。必須完全分開。 9. 問:根據住宅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不應超過兩層的要求,商業服務網點可不可以設置在地下一層? 答:不可以。 10. 問:商業服務網點內是否需要設置消火栓? 答:1)對于低層建筑而言,商業服務網點內無需設消火栓,但是,當商服面積大于200m^2時則應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統都可以。 2)高層建筑按高規:設消火栓和噴淋(超100米或一類高層) 11. 問:商業服務網點的底層可否再向地下開設一個地下室作為該網點的倉庫? 答:不可以。規范規定必須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開。 12. 問建規 8.3.1條第5款規定:“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消火栓系統,但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于DN65。該躍層住宅為7躍8,是否應設室內消火栓系統? 答:可以不設。“建規”1.0.2規定:建筑層數計算:…住宅頂部為2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他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3. 問:“高規”第5.1.4條,“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同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割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此條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墻體圍合,單面開場的樓梯間? 答:“等”適用三面圍合,單面開敞敞開樓梯間。 14. 問:五層高的學校辦公樓,需要設封閉樓梯間嗎? 答:可以。建規5.3.5. 09.4.8建規修訂為起過5層的教學樓,辦公樓等其他公共建筑才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 15. 問:商業大廈,地上七層,地下兩層。地下商場總建筑面積25000m^2,防火分區間的防火墻上設甲級防火門”。請問: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規范”要求。 理論依據:“建規”第5.1.13條第5款規定,“當地下商店總面積大于20000m^2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1) 2) 3) 16. 問:“建規”5.3.15、“高規”4.1.5等多條均提到“人員密集場所”。但在兩本防火規范的術語中并無相應解釋。請問:“人員密集場所”如何定義? 答: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金融和證券交易所等商業場所,歌舞廳、影劇院、夜總會、游藝廳、網吧、洗浴等公共娛樂休閑場所,醫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務場所,汽車、車站候車室、港口碼頭侯船室、機場候機廳、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及員工集體宿舍。 理論依據:根據2007.12.20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 17. 問:“建規”5.4.2條第9點,“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是否意味著在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內允許使用鹵代烷自動滅火系統? 答:不可以用。環保問題。盡管該條文未像“高規”那樣明確地提出不可以使用鹵代烷滅火系統,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開禁鹵代烷滅火系統。 18. 問:“建規”5.4.6-1、“高規”6.1.3A多要求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請問:可否分別按商場、住宅考慮各自的疏散要求? 答:可以根據防火規范對商場和對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別考慮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設置(例如:報警\噴淋等)仍應按公建配置。 19. 問:“建規”5.4.2條第9點,“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其中所說的“滅火設施”是否可以理解為在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房內允許使用移動式的(如,手推干粉車、手提滅火器等)手動滅火系統? 答:我認為:手動的或移動的滅火設備與燃油、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的火災特點不相適應。 20. “高規”5.4.4在設置防火墻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答:要特別注意火災時,水源能否滿足卷簾3.00h的用水量。 1. 1) 2) 3) 2. 1) 2) B. C. 3. 23. 問:“高規”7.4.6條、“建規”8.4.3條均規定消防電梯間前室內應設置消火栓。請問:設計時,消防電梯間前室內的消火栓是否計入建筑物整體總數之中呢? 答:不計入。 理論依據:消防電梯間內的消火栓主要是為消防部隊開辟通道和掩護一號射手向起火點發動進攻而專門準備的,與樓層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實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規8.4.3條的解釋所言:“消防電梯間前室的消火栓與室內其它的消火栓一樣,無特殊要求,但不計入消火栓總數內。” 24. 問:“建規”8.5.7“建筑面積大于3000m^2且無法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體育館觀眾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面積大于5000m^2切無法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丙類廠房,宜設置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能否簡單介紹一下水炮滅火特性供我們設計時參考? 答:本條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隊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其滅火程序完全自動化,即: 巡檢監控→發現火焰→自動報警→火焰定位→系統確認→炮口追蹤→定位射水(精確度0.5m)→撲滅火災→解除警訊→恢復巡檢。(參見黑龍江省體育館現場錄像) 25. 問:有人對“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的提法不敢茍同,您的觀點如何? 答:我也不敢茍同。實體高層建筑火災模擬試驗證明:這種結構的防煙樓梯間內的氣流組織特性是:只對單人逃生有利,而對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同時打開,破壞了氣流組織的擋煙功能。 26. 問:一座靠山的高層住宅,當靠山坡的一側可以直接水平進入到第9層,該樓是否可以按多層建筑考慮? 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規范。 27. 問: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答:可以。 28. 問:2.0.7條所說的綜合樓與2.0.8所說的商住樓有什么區別? 答:商住樓是綜合樓的表現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寬松一些。 綜合樓:是指“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樓:是指“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 29. 問:05版“高規”中表3.0.1中取消了“高級住宅”,但在2.0.11條中,“高級住宅”的術語解釋仍然存在。請問:是不是在修編時忘記將“高級住宅”列入表3.0.1中? 答:是忘了。 30. 問:“高規”第2.0.1條,裙房的定義為“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筑”。請問:商住樓底部的商店部分與上部住宅“相連”可否將底部商店部分統一視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設計? 答:不可以。指獨立高層建筑。 31. 問: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還是住宅? 答:是公共建筑。 32. 問:05版“高規”對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的要求比舊“高規”嚴格很多(由推薦變強制),降低了設計靈活性,有必要嗎? 答:有必要。 33. 問:單元式住宅中,樓梯的耐候極限是否按防火墻設計? 答:不是。 34. 問:在計算防火分區的面積時,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防煙樓梯間以及封閉樓梯間的建筑面積是否可以不計入? 答:要計入。 35. 問: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有必要嗎? 答:太有必要了!有火災教訓。 36. 一幢18層普通住宅,每層3個單元,每層建筑面積小于1000m^2,地下一層設停車庫。依據新規范6.1.1.2條規定設計,每單元均設一座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為防火墻。哎消防專用梯的設置問題上,規范6.3.2條規定: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0m^2時,應設一臺。本工程每層面積小于1000 m^2,是否可以僅在一個單元內設置一臺消防電梯? 答:不可以。 37. 問:6.1.1.2條所提到的“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為大于1.2m”是指哪個部位的隔墻? 答:戶內用房之間隔墻不受限制。戶間墻按此限制。 38. 問:十八層及十八層一下的單元式的復式(即一躍二)住宅樓套內上、下層之間的窗檻墻是否執行“高規”6.1.1.2條中規定的窗檻墻高度大于1.2m的規定? 答:可以不執行。 39. 問:新修訂的6.1.1.2條規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戶門應為甲級防火門;而6.2.3.1條則規定十一層及十一層一下的單元式住宅,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既然都是允許只設一部疏散樓梯,門的耐火登記為何要求不同?甲級門肯定比乙級門安全,但是十一層高的住宅樓,戶門用乙級門,耐火極限夠嗎? 答: 防火要求不同,十八層危險性大。 40. 問:一座50m的塔式寫字樓采用了剪刀樓梯間,設了一個前室。因為樓梯間靠外墻,將其設計為自然排煙,請問:我做得對嗎? 答:錯!6.1.2.3剪刀樓梯分別設前室,正壓雙送,前室分設。住宅可少一個前室,但加壓送風分設。 41. 問:可不可以將一幢單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個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進行設計? 答:可以。 42. 問:何謂塔式住宅? 答:住宅設計規范有規定 43.問:何謂通廊式住宅? 答:住宅設計規范有規定 44.問:何謂單元式住宅? 答:住宅設計規范有規定 45. 問:6.1.3條規定:“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請問,這些戶門是否需要安裝自動閉門器? 答:安裝。6.1.3條文說明。 46. 問:“高規”6.2.6:“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請問:大托盤商住樓的住宅部分可否將住宅的疏散出口設在商場屋面,后再從屋面另設安全疏散樓梯直達地面? 答:原則上不可以。但是,在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將大托盤廣場式屋面視為敞開式避難層作為居民的中轉平臺,繼而通過專用疏散樓梯轉移到首層室外地面,但必須滿足下述條件: 1) 2) 3) 4) 5) 6) 理論依據:所謂“原則上不可以”是因為“高規”6.2.6條明確規定:“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47.問:“高規”6.1.9條所說的“首層疏散外門”,可否以普通木門代替防火門? 答:不允許。 48. 問:何謂“凈寬”? 答:即表面與表面之間的實際寬度。例如:6.1.11.1“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是指走道兩側墻的粉刷層外表面之間的凈距離。它與“凈高”的概念是互相呼應的。例如:《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對“室內凈高”的術語解釋為: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地面或吊頂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49. 問:兩個防火分區之間,防火墻上的門應向哪個方向開啟? 答:雙向防火彈簧門。大陸、臺灣、日本處理辦法各有特色不妨參照。我國國際消防展覽會已見有此產品,請留意廣告。 50. 問:能否介紹一下有關避難層的現狀以及設計中應注意的問題? 答:6.1.13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避難層(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筑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51.問:《住宅建筑規范》9.8.3條規定:“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應設置消防電梯”如果是一幢從第十一層躍向第十二層復式住宅樓,是不是可以不設消防電梯? 答:要設消防電梯。 52. 問:根據“高規”第6.2.5.1條要求:“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這在一些工程中,特別是住宅樓中的管道井,很難做到。 答:用丙級門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規。 53.問:7.3.6條:“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本規范7.2.2條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經計算確定,…”而本條的條文說明中卻說:“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保證供應建筑物需要的滅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內兩部分,…”請問:在這條文和條文說明相互矛盾的情況下應如何執行? 答:按7.3.6執行,修正條文說明。 1) 2) 54. 問:7.6.2條“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m^2的衛生間,不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這就是說: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可不設地洞噴水滅火系統。反言之,不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就必須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不對?難道不設集中空調的戶內用房比設集中空調的戶內用房火災危險性還要大嗎? 答:您對這條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理由:應注意到本條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詞,實際上說的就是“不設集中空調的住宅”。換言之,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不設集中空調的住宅,不僅戶內用房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戶外公共場所如走道、樓梯間等部位也可以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 問:能不能明確地告訴我,7.6.2條中所說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要求設自噴? 答:明確的說:7.6.2條中所說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理論依據:7.6.2條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棟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56. 問:超過50m的商住樓,住宅部分樓梯間有可開啟的外窗,是否還應按一類高層設正壓送風系統? 答:是的。仍應按一類高層設正壓送風系統。 理論依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商住樓屬于公共建筑,這在表3.0.1“建筑分類”的公共建筑欄里已明確標出。而不是“高規”第1.0.3.1條所指的單純的居住建筑(包括設有商業網點的住宅)。根據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商住樓屬一類建筑,而 “高規”第6.2.1條明確規定,一類建筑應設防煙樓梯間。再看8.2.1條:“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是不允許做自然排煙的防煙樓梯間的。所以,超過50m的商住樓,盡管住宅部分樓梯間有可開啟的外窗,仍然應按一類高層設正壓送風。 57. 問: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為開敞式,僅在樓梯間里設機械送風,是否可行? 答:“高規”8.2.1條規定,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必須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所以,即使前室是敞開式,也必須設機械加壓送風。 58. 問:對于機械送風加壓的防煙樓梯間,可不可以只給樓梯間送風加壓,前室不設送風加壓系統? 答:對于防煙樓梯間而言,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別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為宜。 理論依據: 1.“高規”8.3.6條規定“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送風系統,當必須公用一個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2. “高規” 8.3.2 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算確定。 3. “高規”8.3.1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只對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和封閉式避難層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措施。” 4. 火災發生后,逃生者首先推開的是前室的門進入前室(而不是先推開樓梯間的門),由前室已經具備的25-30Pa的壓力將追隨逃生者的煙氣拒之門外——造成人流與煙流相反的安全走勢,然后再推開掩閉著的樓梯間的門,進入已具40-50Pa壓力的安全區域;反之,當逃生者推開前室門,由于樓梯間的門呈掩閉狀態,前室沒有壓力,追隨而來的煙氣必將趁虛而入,由于流體突擴作用,煙氣迅速布滿前室上部空間,即使逃生者跑至樓梯間的壓力泄 以下是通報“建規”的一些修改內容 通報1:09.4.8“建規”修訂稿將該條調整為:4 每個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房間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一個疏散門。 通報2: 90.4.8“建規”修訂稿增加了7.2.7A,即: 7.2.7A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墻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然材料;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墻保溫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 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墻保溫材料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其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B2級。外墻保溫系統的燃燒性能登記不應低于B1級,采用可燃保溫材料時,應在外保溫墻體上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構造措施。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1997的規定; 4.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墻保溫材料不限; 5. 透明幕墻的非透明部分保溫應滿足本規范7.2.7條規定,非透明幕墻的保溫材料及其保溫系統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上述要求,且每層應采用不燃保溫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