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堂彩

廈門裝修消防服務網
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報審 咨詢電話:13600906870
收藏本站
設為首頁 | 收藏本站
廈門消防服務

廈門辦公室裝修消防手續

瀏覽數:84

辦公室裝修消防手續辦法,辦公室裝修消防是比較重要的無論前期準備有多充足但是消防這塊沒有解決前期是不能進場施工的,后期消防沒有驗收是不能進場辦公的,所以在辦公室裝修工程消防這塊還是比較重要的,特別是上海長寧區消防管理特別嚴格不僅是物業、消防局
辦公室裝修消防手續辦法,辦公室裝修消防是比較重要的無論前期準備有多充足但是消防這塊沒有解決前期是不能進場施工的,后期消防沒有驗收是不能進場辦公的,所以在辦公室裝修工程消防這塊還是比較重要的,特別是上海長寧區消防管理特別嚴格不僅是物業、消防局而且街道辦事處都要嚴查消防問題,所以小迪給大家準備了多為專業辦公室裝修公司迪家經常使用的消防申報報表和消防竣工驗收報告的相關資料。

辦公室裝修消防手續辦法

消防手續辦法
一、申報
1.建設工
2.設計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設計公司與建設單位公章)
3.委托書;(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4.房產證;(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5.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6.建設工程單位營業執照加蓋公章;
7.提前復印辦理下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
二、物業:
1.合同復印件(含報價);看物業需求;
2.施工圖(水,強弱電,隔斷,平面,總控,尺寸,頂面,地面,噴淋,煙感,空調,)
3.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4.消防報備單;
三、街道報
1.合同復印件(含報價);
2.施工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
3.特殊工種作業證書,電工證,電焊證;
四、竣工驗收
1.施工方竣工圖紙,出藍圖的要蓋竣工公章,出白圖的要有業主與物業公章;
2.相關材料的防火證明(滅火器,安全指示牌,應急指示燈,地毯,玻璃,石膏板等)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表頭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4.施工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5.消防產品清單;(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6.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7.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8.委托書;(建設單位為業主,要加蓋公章)
9.設計單位蓋章;
10.建設工程單位營業執照加蓋公章;
11.消防產品材料清單(安全出口,滅火器可以照圖片蓋建設單位工章,滅火器要有整體合格照);
12.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3.消防未動,設施合格證明文件;


辦公室裝修消防審批辦事流程
一、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和驗收
(一)建筑工程安全設計審核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30號令)
2、對象: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
3、申請條件
(1)項目設計已經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
(2)項目設計已形成設計文件,并裝訂成冊;圖紙應清晰無誤,且加蓋有設計單位本年度設計文件審核專用章和各專業注冊人員專用章,經審查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3)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和其他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已編制消防設計專篇,該專篇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說明和工程項目中涉及消防設計的圖紙資料,經審查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4)由外國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審查已符合我國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4、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一式2份);
②《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一式2份);
③設置自動消防設施、重點工程的消防設計專篇(說明);
④建筑單體紅線圖或用地紅線圖;
⑤建筑專業施工圖(含總平面圖);
⑥給水專業施工圖(含消防給水總平面圖);
⑦電氣(強電、弱電)專業施工圖;
⑧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專業施工圖;
⑨與消防有關的工藝布置圖;
⑩其它。
(2)申請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一式2份);
②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與新建工程同步驗收除外);
③裝修(裝飾)部位平面圖,室內展開立面、剖面、頂面圖、裝修效果圖;
④裝修、裝飾材料說明及檢測證明;
⑤消防設施系統、滅火器配置設計說明及圖紙資料;
⑥與消防有關的電器、暖通、空調、防排煙等設計說明及圖紙資料;
⑦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須裝訂成冊,規格為210mm×297mm(A4紙大小)。
5、辦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請——窗口受理——現場核查——審核——制作許可文書——送達。
6、辦理期限
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消防審核,從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國家、自治區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20個工作日之內,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30個工作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
7、收費標準
征收消防設施配套費為高層建筑每平方米5元、一般建筑每平方米3元.
(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30號令)
2、對象: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3、申請條件
(1)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已按審核許可意見施工安裝完畢,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竣工資料完整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項目已經委托具有消防技術檢測資質的消防檢測公司進行消防技術檢測,并已出具消防技術檢測報告。
4、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申報消防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③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構件和消防產品合格證明
④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產品型式認可證書、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生產廠家供貨證明;
⑤蓋竣工圖章的工程竣工圖壹套及施工單位竣工說明;
⑥公安消防部門核準的設計變更文件;
⑦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有關檢測報告);
⑧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報告、建筑電氣消防技術檢測報告;
⑨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的自驗報告及意見;
⑩其它。
(2)申請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申報消防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③選用消防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產品型式認可證書、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生產廠家供貨證明;
④加蓋竣工圖章的裝修工程竣工圖壹套及施工單位竣工說明;
⑤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有關檢測報告);
⑥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報告,建筑電氣消防技術檢測報告;
⑦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的自驗收報告及意見;
⑧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須裝訂成冊,規格為210mm×297mm(A4紙大小)。
5、辦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請——窗口受理——現場核查、驗收——制作許可文書——送達。
6、辦理期限
公安消防機構受理建設單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之內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后7個工作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承辦單位:
臨汾市公安消防支隊
二、消防安全檢查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73號令)
(二)對象
1、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等依法需要經過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
2、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3、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后,單位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
其中前兩項的消防安全檢查為行政許可事項。
(三)申報時間
開業或使用、舉辦單位應當在擬定使用、開業或舉辦日期前至少10個工作日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舉辦的單位在整改合格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原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的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四)申報條件
1、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的申報條件
(1)已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2)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3)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員工已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5)建筑
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申報條件
(1)室內活動所使用的建筑物(場所)已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2)已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工作人員已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5)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舉辦的申報條件
(1)消防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整改合格,已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2)已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工作人員已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5)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申報材料
1、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申報材料: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所在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竣工驗收意見書;場所平面布置圖;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情況說明;場所房產契約或租賃承包合同復印件(簽章確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簽名確認);其他有關材料。
2、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申報材料: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活動方案和展位、舞臺、亭棚的選址、設計、布局情況平面布置圖及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等情況說明;所在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竣工驗收意見書、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火災危險性及相關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工作人員消防安全培訓情況說明;其他有關材料。
3、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舉辦的申報材料: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公安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的法律文書復印件;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關材料。
4、資料裝訂成冊,規格為210mm×297mm(A4紙大小)。
(六)辦理程序
1、單位提交《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2、公安消防機構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七)《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1)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決定的;
(2)勾結串通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取得批準決定的;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取得批準決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1)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批準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準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批準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批準決定的;
(5)依法可以撤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其他情形。
3、公安消防機構發現依法投入使用或者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經營中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撤銷原同意其使用或者開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自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復查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撤銷批準決定書》。
(八)辦理機構
襄汾縣公安消防大隊。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申報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73號令)
(二)對象
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場所、個體工商戶。
(三)申報時間
未申報過的要即時申報,已申報過但生產、經營性質或火災危險屬性等發生重大改變的,要在改變之時重新申報。
(四)申報條件
單位的主要建筑物(場所)的建筑工程經消防驗收合格,公眾聚集場所還需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五)申報時應當附送的材料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所用建筑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其它有關材料。
(六)辦理程序
公安消防機構接到申報后,核實有關情況并在每年一季度調整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七)辦理機構
襄汾縣公安消防大隊。
四、消防監督檢查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73號令)
(二)檢查范圍
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也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
(三)檢查形式
1、對單位進行監督抽查;
2、對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對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4、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四)監督抽查的內容
1、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質是否符合規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車通道、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定;
4、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規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6、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防火安全責任制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落實情況;
(3)職工及重點工種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4)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情況和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8)防火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
(9)每日防火巡查的實施情況和巡查記錄情況;
(10)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測試維修保
養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定期組織演練情況。
7、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五)檢查程序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檢查完畢,《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閱后簽名。檢查時發現有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的,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上記載,依法予以處罰;
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制作《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自檢查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送達。重大火災隱患需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送達相應的通知書。
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改正消防違法行為、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責任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
責令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整改期限屆滿次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自復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復查意見書》。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六)實施機構
襄汾縣公安消防大隊實施。山西省消防總隊、臨汾市消防支隊予以檢查和指導。
五、火災隱患延期整改的申報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73號令)
(二)對象
經公安消防機構填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對于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的。
(三)申報時間
整改期限屆滿前向公安消防機構書面申請延長整改期限
(四)申報條件
1、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工作有實質性進展;
2、不是人員密集場所,并且不存在對安全疏散有重大影響的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的;
3、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屬個體工商戶的,其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應當在書面申請上簽名;
4、書面申請必須載明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的整改計劃、整改責任人、申請延長的期限以及承諾在整改期間內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等內容。
(五)申報時應當附送的材料
符合要求的書面申請;其它有關材料。
(六)辦理程序
公安消防機構受理單位的延長整改期限申請后,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
(七)辦理機構
襄汾縣公安消防大隊。
六、火災事故調查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37號令)
(二)火災事故調查程序
1、火調人員接到命令后立刻準備勘驗器材趕赴現場,抵達現場后,及時觀察火勢及特征,詢問和估計火災損失,組成調查組,根據需要封閉和保護火災現場;
2、進行工作分工,按照分工情況分別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和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
3、調查、詢問人員不能少于2人,依法制作《詢問筆錄》。
4、按照《火災調查規定》(公安部37號令)的規定,依照環境勘驗初步勘驗、細項勘驗、專項勘驗的步驟進行勘驗,勘驗過程應當邀請有關火災當事人見證,勘驗完畢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解除現場保護。
5、勘驗現場應當按照現場勘驗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圖,必要時可以錄像。
6、火災調查過程中,對與火災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依法實施扣押或者提取,提取物證時必須有2名以上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以及見證人在場,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對于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物證,應當依法封樣提取,送具備相應資格的機構鑒定。
7、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機構對復雜疑難的火災事故可以進行模擬實驗。模擬實驗應當制作模擬實驗記錄。
8、給火災受災人發放《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表》,根據受災人的申報和現場情況,依照公安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辦法》核定火災損失。
9、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在火災撲滅后60日內認定起火原因;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在火災撲滅后90日內認定火災原因,并制作《火災原因認定書》;
10、根據火災原因認定情況和其它調查證據,認定有關當事人責任,并制作《火災事故責任書》;
11、《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責任書》在作出后7日內送達火災當事人,并抄送火災受災人等相關人員。
火災當事人對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自收到《火災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15日內,向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認定申請
(三)火災原因(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程序
1、當事人對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自收到《火災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15日內,向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認定的書面申請;
2、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重新認定申請;
3、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開展調查工作;
4、根據調查情況,在兩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消的決定,制作《火災原因(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火災原因(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四)火災原因鑒定費、認定費
一般火災每起200元、重特大火災每起400元。
七、火災損失統計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1998)
(二)火災損失統計程序
1、火災發生后,受災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消防機構填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表》,并提供有關原始票據和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真實情況。
2、縣公安消防大隊依照《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方法》,填寫《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表》,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統計、核定,并逐級上報。
3、火災損失情況復雜或初步斷定為較大以上火災的,公安消防大隊可邀請其他部門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對火災
直接財產損失的統計、核定。
4、受災單位或個人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該核定機構的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復核。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三)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復核程序
受災單位或個人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寫出書面申請,提請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復核,上級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上級公安消防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有關規定和方法進行損失復核,并出具復核結果答復當事人。
本次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八、消防行政處罰
(一)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
⑴警告;⑵罰款;⑶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⑷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⑸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處罰權限
⑴警告、罰款、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⑵對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⑶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行。
(三)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①適用范圍: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②處罰程序:
a、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b、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
c、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d、符合當場收繳條件的,消防監督員應當場收繳罰款,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
e、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執法人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①適用范圍
《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設定的、除適用于簡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②處罰程序:
a、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b、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c、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的,應當使用《傳喚證》。
d、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
e、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f、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①適用范圍:
公安消防機構在作出下列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施工;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
②聽證程序:
a、制作《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b、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后3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c、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發《舉行聽證通知書》,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d、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舉行聽證時,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f、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交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四)行政處罰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②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的權利
①有獲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權利。
②有進行陳述和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③當事人認為參與辦案的工作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④有獲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的權利。
⑤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⑥在公安消防機構不出具合法的罰款收據的情況下,有拒絕繳納罰款的權利。
⑦當事人因公安消防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
⑧有權對公安消防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2)當事人的義務
①如實回答詢問并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調查或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②當事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九、消防行政復議、訴訟和賠償
(一)消防行政復議的范圍、程序、時限
1、復議范圍
①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認為公安消防機構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⑤認為公安消防機構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消防機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消防機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消防機構沒有依法辦理的;
⑦認為公安消防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復議程序及時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消防機構的主管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②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消防行政訴訟的范圍、程序、時限
1、訴訟范圍
①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認為公安消防機構侵犯法律規
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消防機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公安消防機構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⑤認為公安消防機構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⑥認為公安消防機構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訴訟程序及時限
①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②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消防行政賠償的有關規定
1、賠償范圍:
①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消防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a、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d、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②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消防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a、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b、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c、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d、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賠償程序:
①當事人向公安消防機構遞交賠償申請書;
②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分別填發《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和《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
③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并填發《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十、相關工作流程圖(詳見附件)
(一)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和驗收工作流程圖
(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流程圖
(三)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流程圖
(四)消防行政處罰流程圖
十一、執法活動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九)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十)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十一)集貿城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十二)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十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十四)上海消防管理條例
(十五)上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十六)上海義務消防組織管理辦法
(十七)上海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十八)上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十九)公安部和省政府制定的消防規章及國家消防技術規范
十二、行政執法的范圍
(一)對全縣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實施消防監督。
(三)對易燃易爆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
(四)對公眾聚集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焰火晚會進行檢查審批。
(五)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行為。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申報表
建設單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工程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工程地址
開工日期
計劃竣工日期
類  別□新建  □擴建  □改建(□裝修  □建筑保溫  □改變用途)使用性質
工程投資額(萬元)
施工許可文號
單位類別單位名稱資質等級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單體建筑名稱結構類型耐火等級層 數建筑高度(m)占地面積(m2)建筑面積(m2)
地上地下地上地下




































儲罐設置位置
總容量(m3)
設置型式浮頂罐(□外   □內)   □固定頂罐            □臥式罐
球形罐(□液體 □氣體) 可燃氣體儲罐(□干式  □濕式) □其他
儲存形式□地上    □半地下    □地下儲存物質名稱
堆場儲  量
儲存物質名稱
□建筑保溫材料類別□A    □B1     □B2保溫層數
使用性質
原有用途
□裝修工程裝修部位□頂棚 □墻面 □地面 □隔斷 □固定家具 □裝飾織物 □其他
裝修面積(m2)
裝修層數
使用性質
原有用途
消防設施  □室內消火栓系統  □室外消火栓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    □泡沫滅火系統    □其他滅火系統
 □疏散指示標志    □消防應急照明    □防煙排煙系統      □消防電梯
 □滅火器          □其他: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說    明
1.此表由建設單位填寫并加蓋印章,沒有單位印章的,由其負責人簽名。填表前請仔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確知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2.建設單位應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填寫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或打印,字跡清楚,文面整潔,不得涂改。
4.表格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不需填寫的,應劃去。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必須填寫。未確定監理單位的,不填寫相應欄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選擇,在選中內容前的“□”內畫√。
5.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2)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3)消防設計文件;
(4)施工許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按照建設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請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其中“證明文件”、“許可文件”、“合格文件”均為復印件,經申請人簽名確認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人員現場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6.通過網上申報備案的,應按要求提交全部電子申報材料。請注意領取備案文書。



會員登錄
登錄
我的資料
留言
回到頂部
彩神-满堂彩 三分快3-满堂彩 全民彩票-满堂彩 网信彩票-满堂彩 手机购彩-满堂彩 快盈彩票-满堂彩 购彩中心-满堂彩 优信彩票-满堂彩 百姓彩票-满堂彩 凤凰彩票-满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