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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辦事指南瀏覽數:3次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辦事指南發布日期:2022-07-12 來源:廈門消防瀏覽次數: 【 字體: 。 五、申報方式及申報途徑 申報方式: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申報途徑:通過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業務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xfwsfw.119.gov.cn)辦理。 六、申報材料 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報表 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應當提交《》;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應按照說明逐項、如實填寫,確保內容準確、完整。 2、營業執照 不得以預先核準通知書代替。對通過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應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資料的,應當掃描或拍照上傳營業執照原件。 3、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規定,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職責,制定符合場所實際、內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指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材料等。申請人應為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確有困難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托本場所相關人員辦理,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文旅部門出具的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前述申請材料中,第1項材料應加蓋場所印章(沒有印章的,應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確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第3、4、5項材料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除第1項、第2項材料外,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等文書式樣及范例可以登錄江蘇消防網消防服務版塊下載。 同時,申請人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還應當準備下列材料(申請時不需提供),以便對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核查驗證: 1、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職責的證明文件; 2、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3、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或出廠合格證; 4、消防控制室操作員職業資格證書; 5、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記錄及其影像資料; 6、租賃或承包合同; 7、其他證明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現狀的資料。 七、辦理程序 (一)采用告知承諾方式 1、申請。申請人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并按照規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許可。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信用適用告知承諾方式、場所屬于消防安全檢查范圍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申請的,不送達申請人);對依法不予受理的項目,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對通過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窗口受理人員在作出許可前,申請人還應當現場進行承諾,宣讀《消防安全承諾書》,由窗口受理人員拍攝視頻,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 3、現場核查。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自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現場核查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確有困難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參加檢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 1、申請及受理。申請人填寫《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并按照規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場所屬于消防安全檢查范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申請的,不送達申請人);對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2、現場核查。消防救援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現場核查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確有困難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托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參加檢查。 3、許可。消防救援機構自現場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 八、辦理時間 (一)采用告知承諾方式 通過消防業務窗口申請的,當場辦結;通過線上申請的,1個工作日。 (二)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 13個工作日。 九、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送達方式 相關法律文書可以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在線送達、消防業務受理窗口直接送達、郵政EMS郵寄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十一、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并將失信承諾情況記入信用記錄,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在信用修復前,場所再次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的,不適用告知承諾管理方式。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