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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指南瀏覽數:67次
辦事指南名稱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辦理條件: 一、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二、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一)設有第一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審核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2012年修訂); 3.《福建省消防條例》; 4.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申報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3.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4.消防設計文件; 5.對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6.對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7.對具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當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專家評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辦事程序: 受理→圖紙資料審查→擬定審核意見→技術復核→審批→送達 審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應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但是依法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