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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瀏覽數:79次
辦事指南名稱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辦理條件: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檢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2012年修訂); 3.《福建省消防條例》; 4.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申請材料: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5.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辦事程序: 受理→資料審查→現場檢查→擬定檢查意見→審批→送達 檢查時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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