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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消防,建設工程消防審批告知承諾書瀏覽數:576次
建設工程消防審批告知承諾書
〔 年〕第 號
申請單位名稱: 場所(工程)名稱: 建筑面積: 所在建筑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單位地址: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區大隊)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根據《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門深化改革便民服務若干措施》(閩公消[2017]37號)和《關于進一步改進城市綜合體內設場所消防監督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閩公消[2017]38號)文件精神,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就部分建筑面積300㎡(含)以下的場所(除公共娛樂場所、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外)建設工程取消消防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法定條件 辦理本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為設在城市綜合體或《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建筑內的建筑面積300㎡(含)以下的場所(除公共娛樂場所、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外),且申請人自愿表示采用告知承諾制的; 2.建設項目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防火、安全疏散、滅火救援、消防給水、消防電源、暖通及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福建省、廈門市地方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3.建設項目不應破壞原有建筑的總平面布置、建筑類別和耐火等級、建筑構造防火、安全疏散、滅火救援、消防給水、消防電源、暖通及消防設施設置; 4.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均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二、責任與監管 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消防主體責任要求,按《告知承諾書》和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規范要求,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消防安全。建設單位應將簽署蓋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分別報備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窗口、所在商業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單位處。 所在商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單位或者設計、施工、維保單位,應認真貫徹省總隊關于減負放行、取消或優化審批的文件精神,不得人為設限申報審批或拒不配合,一經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支隊(大隊)將依法嚴格查處。 支隊(大隊)將采取事中事后監管方式,不定期組織人員對申請單位進行抽查,抽查其是否按本《告知承諾書》的有關要求實施。如發現建設單位未按告知承諾書中承諾內容實施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行為的,將依法查處。 三、其他有關問題請咨詢:0592-7703119。
申請單位的承諾
申請單位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如下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上述陳述是申請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 (五)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知曉并愿意接收將被依法查處。
法人(簽字): 行政審批機關: 申請單位(蓋章): 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蓋章) (**區大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告知承諾書一式三份,由廈門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單位、商業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單位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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