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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消防-關于印發《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守信激勵 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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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文件

廈公消〔2016198

關于印發《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守信激勵

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大(中)隊、直屬單位

現將《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

                         2016129

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廈門市消防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推動社會單位和個人切實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信用主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信用主體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為的認定、獎懲,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支隊防火監督處、各行政區大隊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負責采集、推送、使用及管理本級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消防安全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信息。

第二章  守信激勵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守信行為,是指信用主體符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的良好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連續3年未發生火災且3年內無消防行政處罰記錄的;

(二)因消防工作,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表彰或通報表揚的;

(三)消防工作經驗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現場會形式推廣的;

(四)熱心消防公益事業,對社會有突出貢獻,被市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為可以記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六條  符合守信行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體列入紅名單

第七條  守信行為紅名單自列入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如在有效期內發生本辦法規定的任一失信行為,則立即撤銷紅名單資格。

第八條  對列入守信行為紅名單的信用主體,支隊、各大隊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減少或免除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在消防審批、公共服務上開辟綠色通道,優先辦理、提供便利;

(三)在消防工作評優評先活動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  失信懲戒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信用主體在消防工作中出現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消防行政處罰、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發生火災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

第十條  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按程度不同分為提示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警示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兩類。

第十一條  警示失信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六)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七)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八)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十)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或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一)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

(十二)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十三)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

(十四)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逾期不改且無正當理由的;

(十五)一年內單位或者個人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3次(含本數)以上行政處罰的;

(十六)發生火災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警示失信行為以外的失信行為為提示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符合警示失信行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體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  提示失信行為自列入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警示失信行為黑名單自列入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條對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支隊、各大隊可以按照嚴重程度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可以將失信信息書面或電話通知信用主體,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可以對信用主體進行約談,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會活動中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三)重點監管。對列入警示失信行為黑名單的信用主體進行重點監管,增加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頻次;

(四)聯合懲戒。聯合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列入警示失信行為黑名單的信用主體進行聯合懲戒,每季度將轄區消防安全警示失信行為黑名單抄送同級經貿、住建、工商、教育、文化、衛生、安監、發改、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推動各有關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市場監管、資質管理、工程監管、上市管理、信貸支持、財政補貼、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信用主體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按《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程序提交異議申請,經原上報該信用信息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實確認有誤的,按相關規定予以撤銷或者糾正。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

第十七條  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自列入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45日內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程序申請信用記錄修復。經原上報該信用信息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查確認整改情況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信用修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內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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